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802民初1396号
原告:***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钱江花木城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B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润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6元,减半收取计15913元,由***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