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
负责人:朱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丽英,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绿洲商务609/div>
法定代表人:赵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顺利,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袁晓奇,女,朝鲜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725529.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二、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24日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9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但已有抵押及多轮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进行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查封。
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2020)豫01执保167号裁定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房产两套,经调查该两套房产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五、2020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0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长春
书记员毋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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