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383号之一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丽英,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绿洲商务609/div>
法定代表人:赵占强,总经理。
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iv>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被告:张顺利,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袁晓奇,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银行存款43115539.66元整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为此提供担保,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书予以承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思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张顺利、***、袁晓奇银行存款43115539.66元整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