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7民初93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9190453K。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建设路与香山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王充,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实名**,曾用名***,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王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6月21日,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88412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述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664元,退回原告***1659元。
审判长詹兴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