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7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社旗县产业聚集区(鼎威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176694069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南环路与榆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341669802M。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执行人: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县政府**,注册号:411327000003480。
法定代表人:兰军锋,任执行董事职务。
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六次,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人行、保险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19年2月13日前往社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登记在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
三、于2019年5月15日到社旗县房管局查询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的房产状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四、2019年5月27日前往社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登记在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予以查封,该土地面积39760.88平方米,该查封系首封;
五、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把被执行人社旗星辉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社旗来发生物质能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兰军锋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于2019年5月29日约谈申请人社旗县赊店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告知其在本案中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及后续措施,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对已控制的财产尚不能直接处置变现,需等待其他有权机关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置后参与分配,故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闫进猛
审判员程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