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6民初2001号
原告: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蕊,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方城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80327922Q。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