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
法定代表人:师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1326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57751.36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因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市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8月8日,依据(2019)豫1326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财产,冻结时间为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2021年2月2日,本院向案外人九重镇人民政府下发协助提取通知书,将800万元打入法院账户,对方当日回复:项目在审计中,具体工程款项待定,待工程款确定后回复法院。2021年6月23日本院向案外人九重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催要该款项,对方2021年6月28日回复:依照2018年3月19日,淅川县审计局对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新兴社区竣工项目部作出的淅审投报(2018)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律师调查令、九重镇政府回复、**公司回复、九重镇政府拨款明细和详细票据等,完全能证明九重镇政府已将该案涉工程款基本上付清,双方现正积极磋商竣工决算事宜,鉴于此,九重镇政府现无法将800万元向法院提取。
三、2021年1月25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718440.36元均已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即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但属于轮候冻结;名下有车辆豫R×××××奥迪牌、豫R×××××别克牌、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其中豫R×××××奥迪牌、豫R×××××别克牌车辆已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冻结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未找到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即未实际扣押;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四、2021年4月12日,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淅国用(2013)字第318号不动产本院已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权证号为1501036685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5日,但是该房产已做抵押。
五、2021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657751.36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陈冠仰
执行员 黄 鹏
执行员 唐坤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