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4破申2号
申请人: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3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初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未能归还申请人债务属实,但其申请执行的材料系个案,不能代表全部债务。因此无法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故不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申请人仍可继续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晓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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