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1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578381。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X09683354L。
主要负责人:***,职务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民终36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