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3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5783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发塑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机电工业园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84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塑料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33689.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在另案中已设定抵押,且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另其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