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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威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7419号 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波、***,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