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17419号
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波、***,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原告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杭州万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