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30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定鸿,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736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9日、2020年5月7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但该账户已被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执保383号案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在南阳市××登记中心、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查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油田中国银行油田支行有装修工程款72441.2元可供执行,我院已向中国银行油田支行送达协助扣划通知书,已将该工程款扣划到账,并转交申请人。
五、已向被执行人阳光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承办人已当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调查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进春
执行员  任远征
执行员  孟 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绍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