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2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50867198G。
法定代表人魏花窕,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海,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池友华,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3404022C。
法定代表人池定鸿,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64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豫13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二、经网络查控查明:
1、经查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信息。
2、经查被执行人池友华名下于2012年4月25日购买车牌号为豫R×××**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车辆已被多次查封,本案查封结果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池友华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存款为数百元至数千元,但账户均已被其他案件予以冻结。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置。
三、经传统查控查明:
1、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系统关联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池友华有关联案件7件,终结执行2件、执行完毕4件、在执1件;被执行人**海有关联案件2件,终结执行1件、执行完毕1件;被执行人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联案件5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1件、执行完毕2件,在执1件。
3、经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伟,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64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18)豫13民终200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海、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融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舵
审 判 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