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1187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负责人:王玉更,任行长职务。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4218116A。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新野县。
被告:段君,女,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肖家洪,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系段君配偶。
被告:郭淑钦,女,汉族,1970年08月03日出生,住址。
被告:池友华,男,汉族,1967年07月07日出生,住址。
被告: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411303663404022C,经营地址:南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段君、肖家洪、郭淑钦、池友华、南阳市景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书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