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法定代表人:李华有。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被执行人:***,女性,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被执行人: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3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000元。因***、***、***、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北京现代牌豫R505**、被执行人***名下的丰田牌豫R019**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
三、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张荣宝
执行员 :朱振涛
执行员 :郭胜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