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7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金梭路正弘西悦城9号楼852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勋。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9号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罗裕礼。
关于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9752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0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6月29日、2020年08月06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
三、2020年0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07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0年08月0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六、2020年08月16日向申请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
七、2020年8月17日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377982.00元及其他费用,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