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金梭路正弘西悦城9号楼852室。
法定代表人赵克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关于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川F×××××的汽车二辆,本院已将上述车辆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299号10栋1单元6楼5号(不动产权证号:监证3143020)的房产一套,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中××号莱茵河畔阳光半岛地下室45幢-3层D083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宜宾市不动产权第0001953号)]的房产一套。本院已将上述房产委托查封,该次查封为轮候查封。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五、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七、于2020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限高惩戒公告,告知其可以将该公告张贴于被执行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或经常活动地。
截止2020年9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短信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士燚
书记员张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