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97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金梭路正弘西悦城9号楼8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克勋。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关于河南平普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已实现债权0元。三、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六、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支付382362.35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5元,执行费5741元。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其拥有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牛建军
书记员左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