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364号
原告: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黄金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
***秋实路688号1号楼5**1109室C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瑞雅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