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41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谷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梦谷公司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东方雨虹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所认定的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持。东方雨虹公司提供的内部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但梦谷公司并没有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邮件系被上诉人自行制作,照片所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该批货物的质保期为一年,东方雨虹公司主张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超出质保期半年的时间。2、梦谷公司主张的16212件退货并非梦谷公司与东方雨虹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东方雨虹公司系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梦谷公司除与东方雨虹公司有业务往来,还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而东方雨虹公司所主张的华耐公司的业务,系梦谷公司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的业务已对账完毕,并以电子承兑方式付清了全部款项。东方雨虹公司以梦谷公司已经结清的交易再次***公司主张质量问题无据可依。3、东方雨虹公司在一审中,存在不守诚信的行为,梦谷公司在起诉时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以及退票,东方雨虹公司却陈述从来没有收到过相应的发票,但是梦谷公司在补充证据中,提供了梦谷公司加盖财务章的发票信息表,明确记载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已经抵扣,并提供了在信息栏注明是红字发票的快递存根。4、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本案于2020年12月9日网络开庭,东方雨虹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梦谷公司的代理人需要时间核对,法庭当庭明示给予三个工作日时间,庭后东方雨虹公司又补充了证据,但是法庭却在72小时之内就进行了判决。
东方雨虹公司辩称:1、梦谷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东方雨虹公司提出的时间并未超过质保期,东方雨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分销商退货明细、梦谷公司承诺补货微信截图、采购员***与梦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件、产品固化视频等证据材料,东方雨虹公司已完成举证义务,梦谷公司应当承担货物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明义务。2、质量问题产品远不止16122件,这仅是华耐公司的一笔货物,2020年12月11日提交的证据目录(补充)及证据材料中也有质量问题产品相关记录,梦谷公司提供的靓缝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还有37714件;3、开具发票和发票抵扣不代表产品质量问题得到解决,梦谷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显而易见,在后续处理产品更换等问题时其不积极、不配合,才使得质量问题产品退还与尾款支付等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本案一审判决准确,事实清楚,请求依法驳回梦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梦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东方雨虹公司支付拖欠的梦谷公司货款250756元;2、判令东方雨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756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5日,东方雨虹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梦谷公司(受委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环氧双组份靓缝剂产品,价格为22元/支(单管)、26元/支(双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产品保质期12个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样品或甲方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乙方每月月初提供前一个月交货订单总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在发票日期60天内付款给乙方,合同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货款时,扣除甲方50万元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甲方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如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需按供货周期时间更换有问题的产品。逾期更换,按日支付产品相应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直至该部分产品合同价格的120%为止。同时,乙方承担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视质量问题大小保留追索权。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如期限外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有合作,合同自动生效。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梦谷公司向东方雨虹公司提供双组份靓缝剂产品9898支,并开具了275164.4元(单价27.8元/支)增值税发票,最后一张发票为2018年4月10日开具。梦谷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开具了24408.4元的退货红色发票(退货878支),已寄收东方雨虹公司。2、梦谷公司给东方雨虹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东方雨虹公司内部邮件、退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实客户共向东方雨虹公司退货16122支(含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批次9898支产品)双组份靓缝剂产品,并向公司主张赔偿。梦谷公司在微信沟通群也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7月4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出《关于督促梦谷公司就质量问题商谈的函》,内容为因梦谷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两公司已终止合作,但合作终止后,梦谷公司未能对遗留至东方雨虹公司市场的产品及时作出具体处理,导致东方雨虹公司市场投诉不断。现有黑龙江鸡西市代理商反馈,梦谷公司因质量问题更换的产品,再次出现质量问题。请公司收到通知后,派人于2019年7月8日上午九时到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办公楼洽谈赔偿事宜。2019年7月5日,东方雨虹公司采购专员***也将《关于督促梦谷公司就质量问题商谈的函》***公司**总经理发送。因梦谷公司、东方雨虹公司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客户退回东方雨虹公司的16122支问题产品至今未能完成退换、货。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合同》系梦谷公司、东方雨虹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梦谷公司、东方雨虹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方义务。根据合作合同约定,梦谷公司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但梦谷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给东方雨虹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在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形下,梦谷公司不但不履行退货、换货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竟然还向东方雨虹公司主张要求支付加工报酬(货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梦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11.25元,减半收取3655.62元,由梦谷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梦谷公司提交了新证据:1、东方雨虹公司产品标识照片,欲证明华耐项目系梦谷公司与案外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2、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梦谷公司已经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公司就华耐项目达成退货及决算一致意见;3、退货单,欲证明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公司的退货明细;4、红字发票及说明,欲证明退货之后东方雨虹公司开具了相应的红字发票,并就华耐项目已经结清。东方雨虹公司质证认为,对四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证据1、2与本案有关联,证据3、4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东方雨虹公司对梦谷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以上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评断。东方雨虹公司提交了分销商退货明细,欲证明***之邦检材商贸有限公司等小商户分销商退货数量37714件即是因为梦谷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梦谷公司质证认为,分销商退货明细系东方雨虹公司单方制作,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东方雨虹公司提交的分销商退货明细系其单方制作,梦谷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东方雨虹公司亦再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另查明,2018年梦谷公司因其售卖给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协商,接受了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16122件退货,双方结算完毕。梦谷公司与东方雨虹公司均确认该16122件退货并不包含本案案涉9898支产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梦谷公司提交的案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应否支持梦谷公司向东方雨虹公司主张货款诉讼请求?
关于焦点1,东方雨虹公司提交了退货文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函件和退货明细表等以证明梦谷公司向其提供的全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16122件退货产品系梦谷公司与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梦谷公司提供给东方雨虹公司的案涉产品无关联,而邮件、函件及退货明细表均系东方雨虹公司单方制作,并无梦谷公司确认,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亦无法直接确认除已退货的878支产品,梦谷公司提供的剩余9020支产品均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东方雨虹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梦谷公司提供的剩余9020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东方雨虹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东方雨虹公司的客户共向东方雨虹公司退货16122支产品包含案涉9898支产品、梦谷公司提供的剩余9020支产品均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此事实判决驳回梦谷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有不妥。
关于焦点2,梦谷公司持发票、合作合同、送货单向东方雨虹公司主张其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共向东方雨虹公司提供双组份靓缝剂产品9898支,抵减因质量问题被东方雨虹公司已退货产品,东方雨虹公司还需***公司支付货款250756元。梦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有据可依,理应得到支持。故东方雨虹公司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0756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就案涉产品质量问题东方雨虹公司如有新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梦谷公司主张的延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就迟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梦谷公司的该上诉主张。
综上所述,梦谷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
二、由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0756元;
三、驳回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1.25元,减半收取3655.62元,由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9元,由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6.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1.25元,由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38元,由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73.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