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03民初1523号
原告: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480908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740237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谷公司”)与被告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互联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被告东方雨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货款25075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0756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常年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环氧双组份靓缝剂。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原告分批向被告共供应价值275164.4元的货物,并开具了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之后被告退货24408.4元,并退回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仍有250756元的货款未支付。原、被告2017年4月25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的环氧双组份靓缝剂单价为26元/支,付款期为发票收到后的两个月,并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违约损失为日8%的利率,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应按相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本案涉及的货物双方经协商修改为27.8元/支,原告也按相应的单价开具的发票。
被告东方雨虹公司答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提供的诉状所述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司有权在原告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原告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合作合同》之约定,公司有权对原告的货款支付请求进行抗辩。3、货款金额计算有误,合同约定的产品单价为单管22元/支,双管26元/支,原告以27.8元/支计算货款,明显错误。4、《合作合同》中无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25日,被告东方雨虹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原告梦谷公司(受委托方、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合同,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环氧双组份靓缝剂产品,价格为22元/支(单管)、26元/支(双管),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全部由甲方负责销售。产品保质期12个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样品或甲方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乙方每月月初提供前一个月交货订单总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在发票日期60天内付款给乙方,合同有效期最后一个月支付货款时,扣除甲方50万元作为保证金,此保证金在甲方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如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需按供货周期时间更换有问题的产品。逾期更换,按日支付产品相应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直至该部分产品合同价格的120%为止。同时,乙方承担甲方及甲方客户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甲方视质量问题大小保留追索权。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如期限外双方未续签合同且有合作,合同自动生效。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梦谷公司向东方雨虹公司提供双组份靓缝剂产品9898支,并开具了275164.4元(单价27.8元/支)增值税发票,最后一张发票为2018年4月10日开具。梦谷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开具了24408.4元的退货红色发票(退货878支),已寄收东方雨虹公司。2、梦谷公司给东方雨虹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东方雨虹公司内部邮件、退货单据、发票等证据证实客户共向东方雨虹公司退货16122支(含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批次9898支产品)双组份靓缝剂产品,并向公司主张赔偿。梦谷公司在微信沟通群也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7月4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出《关于督促梦谷公司就质量问题商谈的函》,内容为因梦谷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两公司已终止合作,但合作终止后,梦谷公司未能对遗留至东方雨虹公司市场的产品及时作出具体处理,导致东方雨虹公司市场投诉不断。现有黑龙江鸡西市代理商反馈,梦谷公司因质量问题更换的产品,再次出现质量问题。请公司收到通知后,派人于2019年7月8日上午九时到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办公楼洽谈赔偿事宜。2019年7月5日,东方雨虹公司采购专员***也将《关于督促梦谷公司就质量问题商谈的函》***公司**总经理发送。因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客户退回东方雨虹公司的16122支问题产品至今未能完成退换、货。
本院认为,《合作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方义务。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原告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但原告违反合同义务,提供给被告的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在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形下,原告不但不履行退货、换货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竟然还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加工报酬(货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1.25元,减半收取3655.62元,由原告上海梦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3,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请在缴款后将缴费凭据传真至岳阳中院立案一庭或QQ邮箱(请备注上诉人姓名及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传真号0730-8840731查询号:0730-8856331QQ邮箱:278616××××qq.com
2、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