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长延堡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5158105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7402371X。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诉人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被上诉人票据未予兑付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当事人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