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民初1170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长安南路51路(长廷堡私营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代码:91610133051581052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7402371X。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诉复议申请人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固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做出(2020)湘0603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百固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422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或收益。百固源公司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百固源公司复议称,1、东方雨虹公司曾于2020年7月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但于9月2日申请撤诉。撤诉后在本院另行起诉,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其再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无疑是恶意保全行为。2、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至今未解除保全,又申请在本院冻结,造成申请人账户被重复冻结近50万元,给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故要求撤销(2020)湘0603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百固源公司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据此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内容和制定程序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撤诉后再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前案财产保全措施经联系受理法院已经解除,百固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2020)湘0603民初117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内容和制定程序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景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