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民终4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600元(7400元/申请人月工资标准*4个月/法定补偿标准=29600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年终奖12400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售房奖励提成17830元(1188664元*1.5%)。 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未休年假的赔偿金,共计2018元(7400元/22天*6天)。 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上赔款共计618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2690元,总计64538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原告所有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属于单方面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故云溪区仲裁委及云溪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N赔偿金及2019年年终奖判决公正、合理;***委未对售房奖励提成予以支持,该部分奖励金额是属于工作业绩提成部分,在谈话录音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以及后续售房盖章文件上都能予以证明。且原告在事实上已经达成该任务目标符合奖励标准,故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被告依法赔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月6日东方雨虹人事及原告部门经理曾与原告协商过赔偿方案;被告要求原告不找东方雨虹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作为交换东方雨虹则将原告应得的年终奖和售房提成奖励给予原告,否则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补偿,原告不同意将自身应得的合法权权益进行交换,最终协商未果;1月7日原告SRM和SAP账号被关闭,1月17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1月18日办公邮箱、OA、打卡指纹被删除,19日被删除指纹无法正常打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被告依法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售房奖励 由于第一条所述的原因,原告未同意放弃赔偿金,故导致被告扣发了原告2019年应得的年终奖以及售房奖励。现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年终奖、售房奖励;在原告提供的与人事及部门领导的谈话录音、微信工作群通知,均有明确提到上述两项奖励,只是被告希望通过原告放弃索赔的先决条件,再给予原告,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如所请。 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改判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29592元; 2、请求依法改判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贵任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年终奖12400元。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已于2020年9月27日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相06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书第三项判决结论不持异议,但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结论不服,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详细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规则意识淡薄,多次出现工作失职,还在上诉人组织的晋升考试中作弊,严重违反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故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賠偿金。另外,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为7398元也与事实不符。 二、双方从未书面约定年终奖,上诉人对是否发放年终奖具有自主决定权而且被上诉人屡次违反原告规章制度,按照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奖励政策,上诉人有权不予发放年终奖。此外,被上诉人主张年终奖金额12400元没有任何计算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双方的答辩意见与上诉状意见一致。 上诉人**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600元(7400元/申请人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法定补偿标准=296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12400元。三、请求法院判决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售房奖励提成17830元(1188664元*1.5%)。四、请求法院判决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的赔偿金,共计2018元(7400元/22天*6天)。五、请求法院判决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上赔款共计618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2690元。以上五项总计64538元。 原审对事实的认定,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8年6月13日入职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并于当天签订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岗位为采购,工作地点为岳阳,工资计发形式为计时形成:固定工资(税前)6500元,月度(季度)考核奖励基数为1950元/月。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每月通过银行代发的形式支付**工资,并将工资明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2019年1月到3月及7月、12月**应发工资均为740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7300元;2019年5月应发工资为8100元;2019年6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2019年8月应发工资为7150元;2019年9月应发工资为7250元;2019年10月应发工资为7428.57元;2019年11月应发工资为7200元。以上12月平均工资为7398元。2019年12月13日通过**接洽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天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2019年12月22日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抵房冲抵贷款确认书》。2020年1月16日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关于与**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该告知书内容为“**先生:因您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工作失职、频繁违反公司多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排名末位等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于二Ο二Ο年一月十九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于二Ο二Ο年一月二十日前到公司综合服务部办理交接手续。”**于2020年1月17日签收。 另查明,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仲栽阶段曾提交员工手册复印件一组。员工手册第九章员工薪酬福利制度年终奖励一栏中提到确定年终奖励金额。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雨虹(集)字【2013】第020号关于职能、管理、技术序列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中规定,年终考核奖励额=①奖励基数x②经营业绩系数×③个人工作考核系数。奖励基数为:全年税前工资与考核奖励标准之和。全年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取消年终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比较严重的,出现明显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人员,根据相关制度对其年终奖励额度予以扣减或者全部扣除;各年度12月31日前离职的,取消年终奖金。该奖励办法系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且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该文件对其公司具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认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经济赔偿金,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存在严重工作失职、频繁违反公司多项规章制度、工作业绩排名末位等。从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在工作中虽存在部分失职,但其接受处罚的事由并不足以认定其存在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或**的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对**主***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月平均工资应取用2019年2月计算至2020年1月间的平均工资,但该公司并未提供**2020年1月的工资发放详情。对**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根据现有证据确定为7398元。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9592元(7398元/月×2个月×2倍)。 关于年终奖,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确定存在年终奖励,其提供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雨虹(集)字【2013】第020号关于职能管理、技术序列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亦确认公司存在年终奖励制度。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全年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比较严重,出现明显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或于12月31日前离职的行为。对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奖金计算方式及**工作业绩考核系数、经营业绩系数子以证实**主张的12400元年终奖过高,对**主***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年终奖12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销售房子奖励。根据**提交的证据证实岳阳东方雨红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苏州天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同时在微信群及**与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中,涉及到参与“以房抵款”活动有部分比例奖励,但以上证据均非公司发布的正式奖励文件。**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要求调取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奖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司人员名单花名册、公司社保参保人员信息,拟核实微信聊天记录发消息主体人的身份及职务,确认该主体在公司工作群里所发布通知的真实性,以房抵款奖励项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已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认可**参与了“以房抵款”的活动。但**是否应得到奖励,应由谁进行奖励才是本案的焦点。**申请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过“以房抵款”奖励文件,或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工作群发送过“以房抵款”奖励活动。对**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对于奖励款是否存在,应由谁负责奖励及奖励对象如何确定,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发布过“以房抵款”奖励文件,或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工作群发送过“以房抵款”奖励活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与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签订“以房抵款”奖励协议对**主***东方雨红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以房抵款”奖励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年**已享受5天年休假假期,该年度没有应休未休年休假。2020年度**工作19天,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对**要求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29592元。 二、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年终奖12400元。 三、驳回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5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有如下争执焦点,本院予以述评: 焦点一,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性质的认定。上诉人东方雨虹公司认为,上诉人**责任性不强,规则意识淡薄,多次出现工作失职,且在晋升考试中作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用人单位也未提供上列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本院认为**应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形成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原审认定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焦点二,关于年终奖的认定。一审认定,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手册中确实存在年终奖励,其提供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雨虹(集)字[2013]第020号关于职能、管理、技术序列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办法亦确认公司存在年终奖励制度。但是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上诉人**违反劳动纪律的几份证据,特别是晋级考试作弊、业绩排名末位,此种情况下如果还支持年终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因此对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励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焦点三,关于售房奖励,上诉人**认为,售房奖励于法有据。并在二审提供了部份微信记录、相关文件。经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受过“以房抵款”奖励,因而本人也应享受此奖励。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分别是东方雨虹关联企业上海、北京、广东公司的员工。一审法院认定,**参与了“以房抵款”的活动,但**是否应得到奖励,应由谁进行奖励才是本案的焦点。**申请调取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过“以房抵款”奖励文件,或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工作群发送过“以房抵款”奖励活动。对**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对于奖励款是否存在,应由谁负责奖励及奖励对象如何确定,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发布过“以房抵款”奖励文件,或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工作群发送过“以房抵款”奖励活动,**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与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签订“以房抵款”奖励协议。对**主***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以房抵款”奖励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三项; 二、驳回上诉人**、上诉人岳阳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给予金钱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办理。 一审诉讼费维持不变,二审诉讼费免收。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