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8666号之一
原告: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1808、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BYTR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杭州云桂花园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03564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322元,减半收取7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6元,由原告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