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92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天,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杭州云桂花园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