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秦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莹,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焕涛,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省莱芜市莱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路**号桂花园活动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冰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广,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住浙江省杭州市**湖区区。
上诉人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颜振贞
审 判 员  刘卫红
代理审判员  曹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