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刘波、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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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3民初1123号
原告:刘波,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03564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杭州云桂花园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冰洋。
原告刘波诉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波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刘波负担。
审判员陈晓晓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