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33号杭州**花园活动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03564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北路1808、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BYTR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剑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3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96元,减半收取2698元,由上诉人浙江埃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 翔
审 判 员 黄 阁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吕 盈
书 记 员 吴跇帆
书 记 员 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