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辉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4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善荣,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原审被告:马学村,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凯辉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学园北街26号院2号楼15层1510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凯,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善荣、原审被告马学村、原审被告北京凯辉盛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 因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与杨善荣达成庭外和解,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珊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屠 育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超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