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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4124号
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负责人:马九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康。
被申请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洪峰。
被申请人:何德康,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黄永华,女,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洪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张云鹏,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与被告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德康、黄永华、洪峰、张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德康、黄永华、洪峰、张云鹏银行存款96137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德康、黄永华、洪峰、张云鹏银行存款9613756.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俊南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颜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