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3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92号中原新城2号楼。
负责人:马九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玲,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9号楼8层08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洪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德康,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华,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河路支行、郑州万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何德康、黄永华、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