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4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K2366987XN。
负责人:徐诺金,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31812P。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行审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9日、2020年11月11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20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五、2020年11月18日约见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