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0191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000K2366987XN。
负责人:徐诺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9231812P。
法定代表人:洪峰。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向本院申请对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涉及3笔支票,该行为已违反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于2019年2月26日对其作出郑银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强制执行对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2013.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海彦潮
人民陪审员 丁国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