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839号
申请人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7号楼1单元1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洪峰。
被申请人洪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省新晨飞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27435.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宇达科技有限公司、洪峰、张云鹏银行存款3527435.1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