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七一路支行与青海健翔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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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七一路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生智。
委托代理人:吾毛娇,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青海健翔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锋。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05月1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3001196705120017,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新城路1号,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0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3001196811080012,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099号,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12月12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30102195912121218,住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夏琼中路43-1号,住青海省同仁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七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海健翔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卢庆
审判员那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