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2051号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该公司职工。
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锋。
被告:孙国锋。
被告:刘爱忠。
被告:郑春涛。
被告:河北中广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民。
被告:郑景旭。
被告:郑立军。
被告:衡水华旭型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跃。
被告:张辉。
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孙国锋、刘爱忠、郑春涛、河北中广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景旭、郑立军、衡水华旭型煤有限公司、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孙国锋、刘爱忠、郑春涛、河北中广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景旭、郑立军、衡水华旭型煤有限公司、张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孙国锋、刘爱忠、郑春涛、河北中广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景旭、郑立军、衡水华旭型煤有限公司、张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84元,由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宁
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