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2民初3232号
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峰,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琳,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昌  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芳
书 记 员     白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