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财保275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
申请人:***,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诉讼前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21年11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90000元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1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志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楚月
书 记 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