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25民初165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四川渠县人,住渠县汇东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清钦,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川,***之子。

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乾勇,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杨吉明之妻),女,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四川渠县人,住渠县土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富,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杨吉明之子),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3日,住渠县土溪镇。

被告:**(系杨吉明之子),男,汉族,生于2001年4月3日,住渠县土溪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9103014783。

住址: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93号

负责人:车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追加人保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予以准许。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清钦、庞川,被告衡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乾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富,**,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6052.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7日傍晚6:30左右,杨吉明等三人下车问路,问到汇东乡白腊村花椒基地怎么走,并请求原告带路,原告要求要给一定的带路费,问路的人就打电话向公司请示,最后同意给50元带路费。杨吉明驾驶的川17A0246车行经渠县三汇至汇东路汇东乡白腊村六组路段,车辆驶出路面坠于道路左侧山崖下,杨吉明和原告受伤,其中杨吉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吉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来了解到,杨吉明等人是受被告衡水公司雇佣拉货,问路的人也是向被告衡水公司请示了的。

原告受伤后,在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52778.08元(其中衡水公司已预付30000元)。出院后,经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一个拾级伤残等级和一个玖级伤残等级,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合理评定为14000元。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衡水公司答辩称:1.公司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2.杨吉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是运输合同关系;3.前期支付给原告的3万元,是借支给原告的。

被告***答辩称:1.原告受伤时已经脱离车辆,转化为“第三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2.杨吉明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之债;3.**、***放弃继承杨吉明遗产,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同意***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1.***作为被告不能追加被告,程序不合法;2.涉案车辆未在我司投保乘客乘坐险;3.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属于“第三者”。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7日傍晚6:30左右,杨吉明等三人下车问路,问到汇东乡白腊村花椒基地怎么走,并请求原告带路,原告要求要给一定的带路费,问路的人就打电话向公司请示,最后同意给50元带路费。杨吉明驾驶的川17A0246车行经渠县三汇至汇东路汇东乡白腊村六组路段,车辆驶出路面坠于道路左侧山崖下,杨吉明和原告受伤,其中杨吉明经抢救无效死亡。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吉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转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54587.58元。出院后,经达州衡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一个拾级伤残等级和一个玖级伤残等级,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4000元。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案涉车辆川17A0246属杨吉明所有,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司机乘坐险5万元和三者险50万元,不含乘客乘坐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衡水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铁塔等业务。衡水公司中标了某公司铁塔建设项目,需要将钢材运送到汇东乡白腊村花椒基地,便通过电话联系到杨吉明,由其承担运输任务,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以及庭审陈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分析认定如下:

一、本案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

1.人保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机动车是一种流动性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于机动车之上,“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作为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本案原告从车内甩出,受伤结果发生在车外,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人保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

交强险和三者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制度,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弥补因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赔偿不及时或赔偿能力不充分可能导致的损失扩大化,具有明显的社会救济功能和保障色彩。本案肇事车车主已经死亡,原告损害后果严重,如果支持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说”,势必造成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既与客观事实无法对应,也与保险合同中隐含的法律精神及其内在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背离。

2.衡水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衡水公司与驾驶员杨吉明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杨吉明不受衡水公司管控,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关于原告主张的本案原告带路由车上人员请示了衡水公司,原告与衡水公司形成雇佣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杨吉明的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之外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直接侵权人是杨吉明,现因其本人已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子**、***出具了放弃遗产继承申明书,本院原告的损失,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之外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与《道交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154587.58元(自费药按照15%比例扣除23188元),护理费计算住院期间为4200元(42天×100元/天),误工费计算住院期间为4200元(42天×100元/天),伙食补助费计算住院期间为1680元(42天×40元/天),营养费计算住院期间为1680元(42天×40元/天),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残疾赔偿金为55452.6元(14670元/年×18年×21%),后续治疗费为14000元,精神抚慰金为10500元(50000元×21%),鉴定费1800元,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合计249600.18元。

其中人保公司承担224612.18元,***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2498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4612.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吉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49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庆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志和

书 记 员 钟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