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8017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申城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承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启程路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徐万德,职务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信阳市平桥区陆庙村冯下组/div>
法定代表人:曹康宏。
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十八里/div>
法定代表人:曾友。
被告: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民营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徐万德,职务总经理。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紫金工业园区二公里处/div>
法定代表人:朱耀辉。
被告:陶建新,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信阳潢川县。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陶建新、***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然
书记员 杨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