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596-3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市财政局**楼。
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桥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核心区陆庙村。
法定代表人:马德记。
被执行人: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陆庙村冯下组。
法定代表人:曹康宏。
被执行人: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十八里。
法定代表人:曾友。
被执行人: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启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安河。
被执行人: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哦亲亲五里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志。
被执行人: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工业园区二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
被执行人:马德记,男性,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0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告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有部分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发现被执行人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有住宅一处,现已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各有土地一处,现已查封,无法处置。无其他证券、车辆、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被执行人婚姻状况为无状态。
三、通过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各有数多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已向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决定对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马德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位置信息,司法拘留措施至今无法实施。
六、本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告知申请人可以使用律师调查令,当事人已知晓,其不需要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君瑞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庞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