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8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阎鸿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鲁杰、房哲,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关大策,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曹康宏,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柯方华,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康宏。
被执行人熊爽生,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陈雪,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友。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因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豫15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3376391.89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8月17日提起九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二、经房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关大策名下位于信阳市平桥区房屋(房权证号:信房权证平桥区字第××号、00××34号)处房产,该房产被另案查封多次,且该房产***、关大策、马锐、吕维富共同所有,已无剩余价值,本案不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
被执行人曹康宏、柯方华名下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该房产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已无剩余价值,本案不再处置。
三、经住房公积金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关大策、曹康宏、柯方华、熊爽生、陈雪名下无登记信息。
四、2021年3月19日将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五、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柯方华、关大策银行账户提出扣划,共计扣划到账121069.09元,并转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六、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截止2021年9月3日该案执行到位金额121069.09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关大策、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曹康宏、柯方华、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熊爽生、陈雪、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别立明
审判员 孙良军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