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03民初5075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所在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市财政局2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平桥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核心区陆庙村。
被告: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陆庙村冯下组。
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安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启程路西侧。
被告: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民营工业园2号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阳佛灵山生态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康宏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启程轮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