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3918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
主要责任人:霍振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琦,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洋,女,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王露,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七里园建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31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杰康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龙王沟风景区办事处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工业干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姜伟健。
被告:李丙会,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姜伟康,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周玉会,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姜伟健,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丽丽,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王露、南阳市七里园建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常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南阳市杰康健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骞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