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8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区2#楼1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1WHT5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858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8589.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