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区2#楼1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1WHT5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7260088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5元,保全费2963元,合计7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