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84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区2#楼1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1WHT53。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湾里街道金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7260088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5元,保全费2963元,合计7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