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845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D区2#楼15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T1WHT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88589.8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道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858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