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36号
申请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号**湖国际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芳,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4025270(出票日期2016年7月14日,出票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收款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92425.5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柏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