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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合肥某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36号 申请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号**湖国际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刘自芳,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4025270(出票日期2016年7月14日,出票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收款人合肥**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92425.5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柏 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