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7008号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马家堡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