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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7008号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马家堡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